如何应对商标抢注行为?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福州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一、商标转让由商标局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签发转让证书。
二、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三、商标权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进行公证,取得商标声明公证。
四、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交商标局,然后交纳转让手续费(一般1000元)。
五、商标局应当在1-2个月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开始审查。
六、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
七、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者合同。
九、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凭许可证)。
十、公证处商标声明公证书(按商标局要求)。
十一、、请提供经营代理公司的经营者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确认的中文译本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成功后,商标局不再发给新的《福州商标注册证》,而是发给《商标转让证》,与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商标在转让前同时转让的,应当同时提交原商标局出具的商标转让证明。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一般来说,注册商标转让人持有的其他商标与同时转让的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必须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否则不予批准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注意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或者已经延长(超过商标有效期半年)的,必须同时提交续展申请。否则,该商标的转让将随着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届满而失效,商标局不予批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提出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转让人、受让人发出《商标转让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将更正文件送交代理机构),并要求申请人限期(一般在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将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所填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将商标转让证书发给受让人;委托代理办理的,商标转让证书将寄给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公告。
证书上的签字日为公告日,受让人自公告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转让申请中的受让人属于一人以上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当申请补发。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全部文件送交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类别按《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填写。
可能很多人在福州商标注册时都会纠结选择到底是注册图形商标好还是注册文字商标好?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区别和利弊,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一、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优缺点
1、图形商标主要是以图形构成的商标,主要优点是不受语言限制,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只要大家懂得图形就会明白商标的含义,便于记忆。但是缺点是不便于消费者称呼和传播。
2、文字商标主要指的是由汉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便于消费者称呼,可以明确表达意思,但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不便于识别和记忆。
二、注册图形商标和注册文字商标的区别
1、在注册图形商标时,查询难度比较大,相对于注册文字商标,成功率较低。
2、文字商标相比之下,注册成功率较高,相对比较容易查询,在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时候可以通过查询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审查通过率较大。
其实在注册商标时候不要仅限制于他们的优缺点和通过率,每个申请人在申请时候应该根据行业和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注册商标,如果都想注册的也是可以的,但是提醒大家,申请组合商标的时候把图形和文字分开提交审核的通过率会更大。
上述我们还提到一个查询后再注册的问题,先查询后注册才能更好的提高商标通过率,否则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到最后得不偿失。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进行查询近似商标,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我们拥有超过十年经验的商标代理人,能够有效帮助客户分析商标、查询商标,专业顾问并根据每个行业的情况进行类别推荐,可以更好的提高注册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通过率,有效保护品牌。
福州商标注册与全国各地注册流程是一致的,首先都要明确准备注册的商标名称及使用范围,因为注册前我们先要进行商标查询,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商标注册的顺利进行。在商标通过查询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选择商标注册的途径,一般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提交申请到北京商标局办理,另外就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于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商标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好申请方式后,就需要制作申请文件提交申请了。提交申请后商标局大概4个月下发受理通知,9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2个月左右。核准注册后,下发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注意查收即可。
以上是商标注册的办理流程,商标注册成功后一定要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主观上没有搭便车或侵权的动机。
2.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使用者以善意的、正常的方式说明或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使用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语等,没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
4.使用目的不会造成混淆。使用者善意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除标有自己的商标外,不会造成和商标权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联想,或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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